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諮商輔導委員會

設置要點


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諮商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

經本校86.9.30 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經94.3.8 本校93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經103.10.21 本校10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經本校105.2.23 第7次期初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經107.5.22 本校106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國立雲林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促進及維護全體教職員工生之心理健康與全人發展, 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,特依「學生輔導法」第八條,設諮商輔導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並訂定本要點。

  1.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    1. 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,檢視諮商輔導工作實施情形。
    2. 審議諮商輔導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。
    3. 審議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。
    4. 審議諮商輔導中心之重要決策。
    5. 審議其他有關諮商輔導工作推展事宜。

  2.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校長兼任之;委員二十七至三十三人,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,其組成方式如下:
    1. 行政主管: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國際長、主任秘書、各學院院 長、諮商輔導中心主任、主計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等十五名。
    2. 職員工代表:二名,由專業輔導人員擔任之。
    3. 教師代表:五~九名,由各教學單位主管或各學院推薦代表遴聘之。
    4. 輔導教師代表:二~四名,由前一年度雲鐸獎得獎教師擔任之。
    5. 學生代表:二名,由校務會議及學生事務會議代表中遴聘之。
  3. 各委員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。

  4. 本委員會置執行祕書一人,由諮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,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輔導工作業務, 並置專業輔導人員若干人,執行輔導工作,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。

  5. 本委員會為推展業務需要,得由諮商輔導中心主任薦請校長聘任諮商輔導專才若干人為本委 員會諮詢委員,其有關規定按校內相關規定處理。

  6. 本委員會會議,每學年召開兩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  7.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