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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

設置要點

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

經103.06.17本校第10次期末擴大行政會議決議通過
經104.09.15本校第1次期初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經107.06.26本校第10次期末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經113.06.18本校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  1.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學習及生活 適應,整合相關資源,規劃及推展特殊教育工作,特依據特殊教育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特訂定本要點。

  2.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  1. 審議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工作計畫。
    2. 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、運用與執行情形。
    3. 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服務計畫、交通車或交通補助及學 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宜。
    4. 審議特殊個案之提送特殊教育鑑定等相關事項。
    5. 協調各處室、院、系、所行政分工合作,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 育資源。
    6. 協調各系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名額,及本校招生考試之適當 服務措施。
    7. 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。
    8. 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。
    9.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。

  3. 本會置委員 廿一至廿五 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副校長兼任之,其 餘委員由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體育室主任、主計室主 任、諮商輔導中心主任、資訊中心主任、教學卓越中心主任、各學院 院長、由各學院招收身心障礙學生之系所優先推薦擔任身心障礙學生 導師職務之教師代表一名,以及學生代表 二至三名組成,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。委員任期一 年,均為無給職,得連任之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,由校長依第一點及第三點規定遴聘(派)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。委員之組成,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,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一至二名列席
  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諮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之,協助召集人處理本委員會會務。

  4. 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,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召集人擔任主席;召集 人不克出席時,由其就出席委員指派一人代理之,如未經指定時,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席。
    本會之決議,以過半數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  5.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出席指導,或請相關系所主管、學生或家長列席 說明,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。

  6.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