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考試院銓敘部公佈之「職系說明書」,教育行政人員之職務係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、研究、擬議、審核、督導及執行等: 1. 學校教育行政:含各級學校之課程、教材、教具、儀器、教學、學籍、軍訓、童子軍、教育與學術機關之指導、建教合作教育實習、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、教師登記、學位授予、教師研習與進修、教育機關(構)設立與變更、學前教育、特殊教育、少數民族教育、學生訓(輔)導及國際文教行政等。 2. 社會教育行政:含補習教育、進修教育、家庭教育、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、語文推行、視聽教育、遠距教育、終身教育、藝術教育及民族文化之復興與宣揚等。
往年分發單位主要是各縣市政府、市政府教育局、各級學校等。每年分發機關須視當年度用人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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