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資方沒有依法而行、欺壓勞工,使得勞工的權益有所損傷,例如薪水少領或丟了工作,便很容易引起「勞資爭議」,這時候,你可能會想為什麼不上法院告呢?如果你的錢和時間很多,那就去告好了,但是一般人是沒有那個本錢打官司的。
這部份的法令規定都在「勞資爭議處理法」中,勞方和資方爭議的事項,可以分成兩類。其中一個是和權利有關的,就是涉及勞動契約、團體協約、勞工法令等;另一類就跟法律保障無關,純粹是和勞動條件內容有關的調整事項。根據勞資爭議處理,「權利事項」和「調整事項」在法定的處理程序上是不太一樣的。
協調vs調解
「協調」是由縣市政府勞工局(科\股)的人出面斡旋,好處是比較簡單,人約一約就可以開會,壞處就是雙方協議之後簽字的內容,還是可以反悔,另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,也莫可奈何。
「調解」則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,如果違反雙方協議後簽字的內容,可到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要求強制執行協約內容,免訴訟、省時間。
程序圖
也可以直接申請調解→權利事項→打官司→
申請協調→申請調解→調整事項→打官司或勞資爭議仲裁→
→(協調失敗)→(調解失敗)
協調或調解要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(科\股),填申請書。
勞資爭議仲裁,雙方同意開仲裁會,也是要填申請書,挑選數個仲裁委員。仲裁委員過半數決議作出的「仲裁方案」,具有準司法效力,如同法官的最後判決,勞資雙方不得有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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