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.就業資訊錦囊..(八)資遣費精打細算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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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勞基法第17條,在同一家公司裡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平均工資,其他剩餘的月數則依比例計算,例如你工作滿五年,公司就該發給五個月的平均工資當資遣費。
  「平均工資」就是事情發生(停止上班的那天)之前往回算的六個月裡的總工資除以6(勞基法第2條),同時只要是員工因為工作所得的報酬,都該列入平均工資的計算,像是固定月薪、職務加給、用餐津貼、家庭津貼等,只要不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中的排除項目,都應列入計算的範圍(勞基法第2條)。
  另外有些公司趁新鮮人進來呆呆的,就要求他簽下放棄資遣費和退休金的同意書,勞委會對這樣的情形有明確指出:「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無效。」公司的要求違反勞基法,雖然簽署了還是可以要資遣費。
  最後,如果因為離職交接,而使離職日期延後,記得跟老闆拿這幾天的工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