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.就業資訊錦囊..(二)對付性別歧視及性騷擾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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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「就業服務法」第五條規定雇主對於求職的員工及所僱用的員工,不可因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性別、容貌、五官、殘障等理由而予以歧視。所以雇主不應該拒絕女性員工(除非他有極正當理由,例如徵求男演員或男模特兒),如果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,會被判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,當然,也有雇主寧可付罰鍰,也不僱用女性員工。
  此外,關於就業之後的勞工配置、考績、升遷、職業訓練及福利等,也不能依性別而有差異。
  對於工作上的不平等對待,像是同工不同酬(勞基法第25條)之類的,可以向工作的縣市政府所設的「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」申告,台北市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電話是02-27287023,如果你工作的地方政府沒有設「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」,你可以先向勞委會反應、再轉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(科\股)申訴。
  關於「性騷擾」,也算是一種就業歧視,本來性騷擾的形式就很多元,到底怎麼樣才算是性騷擾,只要對方的言行舉止帶有「性」的意涵,讓你覺得不舒服,便是「性騷擾」,定義很簡單、舉證卻很困難。留下對方的字條、找同事當證人、把事件記起來,都是可以佐證的資料。
  目前勞基法對被性騷擾的一方沒有什麼救助,但可以視情況向縣市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(申訴管道如上述)。